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
1.造成2人死亡。
A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
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
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
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
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
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
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
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
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
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
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