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的黄某实施的是积极的中止,在其实施投毒杀人的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黄某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的杀人行为,若黄某放任中毒的谢某不管则是继续实施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是黄某实施的是救助行为,只是在救助的过程中被介入因素割断了。黄某实施杀人行为后采取措施阻止谢某死亡,但是因为中间出现了交通事故,最终还是导致了谢某的死亡。我国刑法上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判断最终的结果的,如果行为人采取的中止措施本身能够或者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因为介入因素才隔断了,危害的结果是因为介入因素的出现才导致最终结果出现的,那么行为人仍然成立中止。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不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成立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