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付聘礼一方的原由导致婚约解除,返还聘礼的数额可根据其犯错程度、两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如果女方并无犯错,隶属男方毁约,则只退还部分。rn男女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而共有生活2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聘礼的,返还的数额通常不超出聘礼总额的30%;共有生活2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通常不超出聘礼总额的50%;共有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通常不超出聘礼总额的70%;因给付聘礼一方的原由导致同住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有生活期间女方怀小孩或者小产的,通常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