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 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 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