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过非法定程序知道有关不批捕情况的。笔者认为,既然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那么,被害人更当有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知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如果被害人身处异地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获知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加害人不批准逮捕,则无从申诉,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应该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申诉权利已有较多的保障条款。如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