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于购房款是结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那么该房子的权属就已经非常明确,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剩余款项的交付无论由谁出资,都不会改变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的属性。“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只是证明了该款项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并不能证明该出资的属性,是赠与?还是借贷?但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该部分出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属于赠与时,女方捡了个大便宜;属于借贷时,则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