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罪名定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内容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帮助”的理解。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包括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证据”的范畴。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本罪的证据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证据和证据材料。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
3、“毁灭、伪造”的行为理解。毁灭证据,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如隐匿行为页属于毁灭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品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属于伪造。注意,本罪中,变造行为属于伪造行为的范畴。
4、“情节严重”的标准。目前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通常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重要证据的、多项证据的、多次的、帮助多名当事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经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也可构成本罪。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方,而其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罪轻证据的,页妨害了刑事司法飞客观公正性。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1、行为人一般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但这一目的并不是责任要素。
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毁灭、伪造的是有关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证据,进而认识到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效率性。
3、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场合,必须具有将证据交付当事人或司法机关,使伪造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意思。
4、行为人对毁灭、伪造证据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四、罪名认定。
1、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
2、本罪中的毁灭、伪造证据的时间没有特别限制。换言之,只要是在追诉期限内毁灭、伪造证据的,均可能成立本罪。
3、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4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六、相关案例。
1、被告人黄某、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小区中控室内,帮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安某毁灭犯罪证据,将案发现场×小区南门监控录像删除,造成证据灭失。两被告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案号:(2015)大刑初字第1221号
2、永新县刘某甲明知其公公持铁锤杀死两人,将铁锤柄烧毁和铁锤头丢弃粪池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6号。
3、宜春袁州区谭医生,其儿子醉驾被交警送到医院抽血,谭某教唆同事张某交付血样时调包,由于证据丢失,导致谭医生的儿子醉驾的事实无法认定。两被告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案号:(2016)赣0902刑初104号。
3、上高县李某某明知黄某某(已判刑)交通肇事逃逸后,仍将其肇事车辆更换新保险杠,并为该车引擎盖喷漆,以掩盖肇事车辆的损坏部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案号:(2014)上刑初字第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