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但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法律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对承包人价款的请求权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有关主体的称谓有下列几种表述: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称谓有:发包人、总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由此可见,施工人是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即施工人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司法实践创建的一个名词,即违法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合同)的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