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从表面上看,规劝同案犯自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看,如果“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那么亲自将同案犯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约至指定地点让公案机关抓捕的效果是一样的,且让同案犯主动投案,大大减少了公安机关的抓捕成本,而且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及时行使。从该行为的直接作用和社会效果上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的作用,故应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视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