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罪名,141-148条是特殊罪名。
按照刑法理论,能够定特殊罪名的,必须按特殊罪名定罪。
对149条的解释:
1、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构成141-148条特殊罪名的,按照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141-148条以外的产品,不构成141-148条特殊罪名,但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照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普通罪名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141-148条之内的产品,同时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想象竞合犯,在特殊罪名和普通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
举例:
1、销售假药3万元,构成销售假药罪,按此罪定罪处罚。
2、销售伪劣食品10万元,因不构成141-148条罪名,但金额超过5万元,则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销售假药100万元,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因”销售假药罪“超过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销售伪劣产品罪只判7-15年有期徒刑,判处“销售假药罪”刑罚更重,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因此,在两罪中,按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