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只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这个行为完成后就构成行贿罪(既遂)
根据解释的精神,在行贿金额大于1万的情况下 就需要按行贿罪定罪
先完成了行贿罪这个行为 再予以退还,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值得一说的是,即使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取,也可以按照行贿罪未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