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要分析这前后改变的意义,
首先需理解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两个不同概念的区别:在时间上,移送审查是在侦查之后。
其次,我们就可以从中分析道也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了,辩护人的提前介入可以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也体现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现实意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你觉得有需要探讨的地方可以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