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解析:本条为新增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以往是强调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新增加了保障人权,且是“并重”;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往是“保障办案质量“,强调实体公正,现在是程序公正并重,可以预见,今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将出台更多的细则来保障程序上的公正;
(3)“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这是新提法,以前公安办案尽管也“追赃”,但没有提高到与查证犯罪并重的高度,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证券、网络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以及大标的额合同诈骗罪的频频发生,如果仅把犯罪分子抓了、判了,但没追回损失,这仍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可以预见,今后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考核办法中,会增加挽回损失的考核内容,这对被害人来讲是福音,但相应的会增加经侦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会增加被害人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这一规定要求这一领域的法律从业者,不但要懂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要懂民商事法律规范,可以预见,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因“追赃”、“挽回损失”而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律师将有更广阔的执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