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涉及侵权,后者是质量问题。 生产和销售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你应该很清楚了,这里就不讲了。
关于会不会刑事处罚这要看具体情况,
1.有没有造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2.视卖出去的假药有多少金额而定。
依据是《刑法》第141、149和140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你讲的生产销售假药情况,获利30余万元,还要要看具体生产和销售额是多少,以最高生产或销售额算。参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可能问题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