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如果仅仅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但还需要和对方就合同的条款进行进一步磋商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即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必要条款才能成立,根据合同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如在买卖合同中要具备标的物、价款、数量条款,运输合同需要具备标的物、目的地、起运地、运输工具、运费等条款,租赁合同中需要具备租赁物和租金条款。要约人必须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并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承诺,要约即归于失效。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出修改。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