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简单来说,在诉讼程序结束时讨论“证据不足”才有实际意义。而在此前,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对事实的调查仍有多种途径和手段,自然不能武断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在此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结束,那么从理论上讲,法官心证得以形成的手段和程序就已经完结,即使此时形成心证,由于其所根据的并非经法庭调查所得的证据或信息,也具有违反证据裁判原则的嫌疑(现代刑事诉讼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的规范意义,即法官心证的形成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证据)。因此形成“证据不足”的心证状态的确切时间只能是法庭辩论结束之时。综上所述,当且仅当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已经穷尽了一切法律上许可的认识资料和认识手段,而仍然无法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时,才能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