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司法解释效力规定》)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两高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而是法律施行之日就具有了司法解释所解释之义,因此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司法解释效力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