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所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从未向原告借钱。原、被告于2008年2月认识,后双方建立同居关系。被告在2010年10月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原告以被告借款60万元之由将被告诉至贵院,被告甚感奇怪,因为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更不要说60万元如此巨额的借款。但被告确实没有向原告借过这笔钱,被告只能通过猜测说明这张借条的来源,一种可能就是:因被告在与原告同居期间,被告的嗜好是喝酒,并且经常喝到酩酊大醉,原告事先打印好借条内容,乘被告喝醉后让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按指印;另一种可能就是:因为该借条是用半张4纸打印,而且4纸上半部分没有了,只剩下下半部分,可能是被告曾签名的材料因内容比较少,签名处与材料内容之间有很大的空白处,原告将上半部分材料内容剪掉,在空白处打印好借条内容,伪造了这张借条。
二、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负有对其60万元借款的来源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向法庭陈述该借款资金来源为二个:一个来源为村里分得占地款40万元,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村里从2003年到2011年加起来每人分占地款金额为10几万,原告家共四口人,那么从2003年到2008年,原告一家人才分20多万,原告一家人不吃不喝攒钱借给被告也不足40万元;另一个来源为向朋友款25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朋友的电话,经核实,该电话根本就不是这位朋友的,而且这个电话的持有人根本就不认识其朋友这个人。故原告对两个借款资金来源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来印证他的资金来源陈述。
三、案件多处不符合常理。
1、原告系一位农民,未从事其他任何职业,全家靠村里发放土地补偿款生活,原、被告在2008年2月认识,原告3月份就向被告提供如此大金额的借款,而且还通过向朋友借钱再借给被告,
2、借条内容除了借款金额外也就十几个字,被告是大学毕业,又不是不会写字,为什么借条要打印好内容,而不手写?
3、打印的借条为什么正好是半张4纸,还是下半张,不是整张纸?那半张纸哪里去了?
四、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借贷关系的确认还得看债权人是否支付了相应的代价,不能因一张借条来确定原、被告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对其提供60万元借款给被告向法院举证,故其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