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我国将以下10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0)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