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出轨一方,我们常对此道德谴责、嗤之以鼻,但出轨并不必然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轨方权益受损。如果对方只是一两次的与他人发生关系、开房或者与他人关系密切,都不能导致其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出轨方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在诉讼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重婚包括两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方的出轨行为没有构成重婚、同居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出轨并不导致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不分或少分的规定,并未规定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但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也可以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