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在合理限度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保障的权利主体即保护对象为他人,即包括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或者所有的群众性活动参加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尽管条文先列举了“宾馆、场所、银行、车站、娱乐场所”五类具体的公共场所,后以“等公共场所”来概括未能列举的情形,但该条的落脚点应为公共场所,即具有公共性、管理性、区域特定性等特点的场所,而不仅限于经营性公共场所。 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是管理人,即对场所有实际控制力或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管理者,其应承担硬件、软件两方面的保障义务。所谓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主要是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为保障场所进入者及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管理过程中告知、提示和劝告相关内容和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