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犯罪,是当前危害社会民生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为了适应打击药品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安全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呈现增多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场地成本、占用资金量小、可以克服传统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重要的是因为网络购物的行政监管存在许多空白。该案的发生和处理,一方面启示消费者进行网上消费时,要更加注意药品的规范和安全,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另一方面警示网络销售药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纵然网络销售,违法同样难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