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和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透明质酸钠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监管,查处使用非法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行为;查处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部门;对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依法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