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和逮捕的条件。
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批准权在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不得自行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是
为了将批捕权和执捕权分离,提高逮捕的门槛和条件,以避免实践中,少数侦查机关滥用逮捕措施。
逮捕的条件,刑诉法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概括,即“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即“可能再犯罪、有现实危险、干扰侦查、打击报复、企图自杀、逃跑、可能判处10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干扰侦查。列举的内容对社会危害性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关于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了,逮捕后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此逮捕后的审查权在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尤其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人为的“一捕到底”,防止侦查机关以时间不够为由,找借口延长羁押期限。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可能并不明显。关于逮捕的程序,按刑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自己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