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大学同学毕业后是推销药的,总感觉这个行业是有风险的,结果糊涂卖假药出事了,请问辩护词销售假药罪自首有用吗?

帮助10人 6.6w浏览 匿名 2018-08-29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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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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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你销售假药,是否定罪与金额关系不大,关键是要看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自首能否免除处罚,还是要看你买的药品 是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
    全文
    7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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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晓春的供述,三是郭焕洲的证言,但是,于金勇的供述和王晓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金勇的供述和郭焕洲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具体而言:
    (1)证人郭焕洲称他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心可舒药片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焕洲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焕洲称他和于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于金勇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心可舒”,但对此于金勇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金勇当庭供述郭焕洲自己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焕洲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金勇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焕洲本人并未证实他从淄博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金勇。
    (4)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郭焕洲去淄博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金勇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焕洲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心可舒”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王晓春去淄博××找宫××交定金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给他们看,但是,第
    一,淄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
    二,王晓春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金勇供称他和王晓春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金勇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晓春通过伟力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晓春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金勇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晓春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金勇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金勇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制药质检科科长李俊田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金勇等人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2、关于宫××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宫××在组织加工过程中收取加工费没有为于金勇打收条,或打了收条未签名,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没有保存检验记录、工序传递卡等事实,仅能证明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有违规行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宫××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或其他药品的结论。
    3、关于宫××能否通过郭焕洲、于金勇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
    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宫××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品:
    (1)配方工艺上未写明产品名称。
    (2)郭焕洲、于金勇联系加工时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据卫生部规定,配方当中的五种中药材均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当中是可以含有中药材的,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当中都含有中药材,这些中药材限于无毒副作用的中药材,也就是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说,中药材不仅可以用来制药,也可以用来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药保健食品”。因此从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区分委托加工品种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4)虽然他人曾借用××制药名义和资质向国家药审部门上报过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两个品种,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宫××能够判断受委托加工的产品配方工艺属于心可舒,理由是,
    一、以××制药名义申报的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在山楂的提取工艺上都和卫生部、山东省药品标准规定一致,即将山楂用乙醇浸泡后全部提取其有效成份入药,而于金勇、郭焕洲等人提供给宫××的产品制作工艺,在山楂提取工艺上是三分之一的山楂粉碎后直接入药,未经乙醇浸泡和提取。熟悉中药制作的人都知道,制作工艺常常是决定药品实质区别的一个因素。同样的原料和配方,在不同的制作工艺条件下,可以造出不同的两种药品,也可以造出保健品。前者如药典中记载的以穿心莲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三种不同的制作工艺下,可以分别生产出“穿心莲片”、“炎得平片”、“穿心莲内酯片”三个不同的中药品种,后者如以螺旋藻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不同的生产工艺下,可以生产出作为药品的“螺旋藻胶囊”,也可以生产出作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片”,因此,在制作工艺不同的情况下,单纯配方相同不是区分药品品种,也不是区分药品和保健品的可靠依据,宫××尽管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制药工程师,从这个对山楂不是提取而是粉碎的工艺当中无法识别这就是心可舒药片的制作工艺。
    二、虽然这两个品种的配方与心可舒片大体相同,但毕竟这两个上报品种××和宫××并未参与研制,只是在产品研制成功后,宫××作为××的总工程师在有关申报材料上签字,而且这是2005年上半年的事,在此前后的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药业以同样方式上报的品种达40多个,在这种情况下,事隔一年多之后,在郭焕洲、于金勇等人来联系加工时,要求宫××还能记住其中某个曾经上报品种的配方,确系强人所难,也是不合情理的。
    (5)配方工艺上虽写有“主治”、“处方”等字样,但如此表述并不必然证明委托加工的是药品。因为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管理相当混乱,许多保健品,比如曾名动一时的“三株口服液”、“三株赋新康”等,虽然都是食品卫生批号,但都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媒体上公然进行治疗功效宣传,“三株口服液”宣称其对肠胃疾病有治疗效果,“三株赋新康”宣称其对各种癌症有辅助治疗作用。这种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段时间才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国家对保健品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到2006年至2007年本案发生时,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包装上公然宣传疗效的情况已经基本消失了,但不能排除此前的一些有疗效描述的保健品配方工艺资料流传下来。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委托方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的情况下,存在于配方工艺资料上的“主治”、“处方”等字眼不足以使宫××作出委托加工产品系药品的判断。
    4、××制药张惠玲、黄丽、李俊田等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从淄博××药业财务部调取的现金收入帐,均可证明被告人宫××接受的是一笔保健品外加工业务。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不能应当认定被告人宫××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
    (二)涉案产品不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客观标准,如何掌握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明确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治疗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治疗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从《解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采用的是实质危害标准。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这些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拟制的“假药”,即“以假药论”的药品,这种药不一定能危害人体健康,更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反,根据国家认可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宫××受委托加工的这批药品是合格的,各项检验指标都符合国家药品检验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因素。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当中,侦查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委托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法做出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至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当中所强调的心可舒是在狐狸场包装的事实,因为宫××并未参与包装,对产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装、在何处包装宫××无法预见也无法决定,当然不能由宫××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这批药品符合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故意
    这一部分的事实和理由在第一部分已经论述,基本一致,不再重复。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是要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四种行为方式,分别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解释》的明确界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所谓“以假充好”,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为: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从“两高”的《解释》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实质上的假、劣产品,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假、劣产品,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心可舒药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
    (三)被告人宫××的“销售金额”难以计算
    被告人宫××在本案生产假药的过程当中,只是参与了一部分行为,也就是把中药材按照配方工艺制成了药片。当宫××的行为结束的时候,这个药是什么药,将流向何处,宫××都是不知道的。而且,宫××是接受委托加工心可舒片,而不是自己生产出心可舒片后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只有当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将宫××加工的产品特定化,即进行包装,标明了品名、商标、功能主治、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用法用量这些内容之后,它才是作为商品的心可舒片,扰乱药品市场,损害山东沃华医药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在什么地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如此,本案当中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因为宫××只是接受委托加工产品,赚取的是加工费,加工完后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将产品交给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所以,如果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宫××的刑事责任,宫××的销售金额是难以计算的,这也是对其行为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理由。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既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全文
    7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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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此时,如果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全文
    8 2020-10-28 2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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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中,律师从销售假药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提出其不构成本罪,并且写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的赔偿损失等,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除了辩护词外,律师要提供有利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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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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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全款买房,是否需公证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购买房产是否必须经过公证制度,实际上并未作出强制规定,只要买卖双方取得共识,便可采纳这种公证方式。
本质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只要买卖双方就交易细节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那么合同便自然而然地得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没有进行公正,也不会妨碍合同的效力产生。
换言之,公证仅是对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确认。
关于购房合同更名的详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在预售登记之前,购房者应该先行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商议;
若情况涉及到该商品房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则需前往相关部门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同时由开发商提供合同更名的理由说明,最后只需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即可完成更名手续。
然而,若该商品房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此时将无法进行更名操作,但可以待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再采取赠与的方式进行更名处理。
其次,在预售登记之后,若新增买受人和购房者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则可直接在预售合同上进行更名处理,办理过程中须出示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至于其他非亲属关系的情形,则需按照预售转让程序进行办理,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撤销原有合同备案后再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合同。
对于购房合同更名所需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
第二,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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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样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样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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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知假买假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无效性的定义,我们应当明确假冒伪劣产品的概念,此类产品通常包含了一个或者多个足以导致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虚假元素。
同时,在商事交易中,也存在着多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三是合同的表面形式看似合法,实则隐藏了非法的目的;
四是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是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以上分析来看,假冒伪劣商品的买卖合同无疑属于无效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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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开销花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投资占股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依据投资金额与公司总的投资金额进行除法运算,所得出的数值即为所述之投资比例以及相应的股份比例;
其次,关于投资人手中应持有的股份数量,需视各股东之间对于单股价值的审慎设定而定;
再者,此处所谈及的投资,特指特定的经济实体在特定时间段内向特定领域注入充足的资金或者实物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旨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获取收益或者实现资本增值。
投资可细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以及证券投资三种类型,其中,实物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货币形式投资于企业,通过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一定的利润回报;
而资本投资则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从而间接地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去;
最后,股份代表了对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具体可划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尚未完全支付的股权。
股份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股份代表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股票可以通过股价的形式反映其市场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探亲假条件中的分居以什么为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倘若您未与其配偶同住在一处且无法在公共节假日进行团聚,那么您便有资格享有探望配偶的权利;
其次,若您与自己的父亲以及母亲并不居住在同一地点且无法在公共节假日团聚,此时您则有权利去探望你的双亲。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无法在公共节假日团聚"是指您无法利用公共节假日在老家过上一晚并休息半天左右的时间。
如果您能在公共节假日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中的任何一方团聚,那么您将无法享受到我们所提供的探望父母的相关待遇。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探亲假的范围并不包含探望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以及兄弟姐妹等亲属。
对于新婚夫妇来说,如果他们在结婚后选择了分居两地生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自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另外,对于学徒、见习生以及实习生而言,他们在学习、见习以及实习期间是无法享受探亲假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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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如何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如何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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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南京单位不给予15天婚假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拒绝批准员工合法申请的婚假属于侵权行为: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嫁作为员工享有的基本权益,其确定性毋庸置疑。
2.若员工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含再婚者)并符合婚嫁申请规定,企业却对此予以拒绝批准,无疑构成了非法行为。
3.企业并没有权力禁止员工进行婚嫁申请。
且不论员工是否为再婚者,都依法享有婚嫁的权利。
员工在完成婚姻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有权申请享受三天左右的婚嫁待遇。
如遇企业拒绝批准婚嫁的情况,首先应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员工依法享有婚嫁的权利。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关于婚嫁期间薪资发放的具体标准:
实际执行标准需参照各地区的实际政策。
以上海市为例,婚嫁期间的薪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若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员工本人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则应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来确定。
2.若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均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则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
协商达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的工资集体协议。
3.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无任何约定,则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统一按照员工本人所在岗位(职务)正常出勤月份的月工资的70%来确定。
关于婚嫁天数的规定:
1.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性二十周岁,男性二十二周岁)的员工,均可享受三天的婚嫁待遇。
2.若员工在结婚时因工作地点不同而无法共同度过,可根据实际路途距离,另行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若员工在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间结婚,则无需额外给予假期。
4.婚嫁包含了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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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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