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也可以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目前,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意思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在先使用商标,尽管你未注册同样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我国在商标判定这块实行的是司法审查为最终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是国家商标局或商评委认定的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因纠纷案件再次被上诉到法院,那么法院也可以撤销其驰名商标,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根据需要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