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属于“假药生产”的三种情形: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2、明确了属于“假药销售”的两种情形:
(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为了出售而购买、储存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可以不予立案追诉的例外情形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形不予立案追诉:
一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二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