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例外情形,即有些债权转让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二、哪些情况下的债权转让无效
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得出结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