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的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可见,重大立功是在一般立功的基础上要求立功者所作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重大”的,而非仅仅是“突出”的,这一点与刑法第78条关于减刑制度中的“重大立功”的规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对于一般立功的认定是: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对于未经查证或查证不属的“揭发”、“检举”不认为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如果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没有帮助的,不是立功。
(3)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以上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