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某些国家和旧中国刑法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罪过和行为在主客观的统一上构成了共同犯罪的整体。这一特点直接影响到各个共同实行犯的未遂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已经着手实行分则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完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未遂在这三个特征上都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由于共同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因此只要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犯罪即进入着手实行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场的其他共同实行犯尚未来得及亲手直接实施犯罪,已着手实行者就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制止而使整个犯罪停留在未完成状态,则全部共同实行犯都应承担未遂责任,而不是未动手者承担预备责任。例如在拦路抢劫、轮奸案件中,几个人预谋共同实行犯罪,只有一人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就被来人惊散或抓获,这种场合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但是应该注意,认定共同实行犯犯罪着手的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在犯罪现场并决意直接实行犯罪的情况。如果几人预谋共同实行某种犯罪,相约在某时分头赶往某处作案,其中有人临动身时因惧怕或因意外受阻未去现场,其他赶到现场的共同实行犯实施犯罪而未遂,未去者与现场作案者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但是他们只有预备阶段的共犯关系,而不是实行阶段的共犯,未去者因为缺乏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和行为而只有预备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对之应根据未去现场的具体原因而认定为犯罪预备或预备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在场的共同实行犯则都构成犯罪未遂。
其次,导致各个共同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除了单个人犯罪中的那些原因外,还有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原因,因为某个共同实行犯的自动有效中止犯罪,对其他共同实行犯来讲完全属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