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具体规定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