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后,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不能。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二、扶助对象
(一)193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或女方需年满 49 周岁。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