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这种做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一、2003年之前,在我国,离婚需要有一个月的审批期
2003年后,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面对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问题,我国各地也采取了冷静期和专家调解的方法。例如,2004年,上海市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先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 同时,上海市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效果十分显著。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统计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其中7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而普陀区民政局推出劝和机制后,每年有30%的离婚当事人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很多人最终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二、目前,为了避免冲动离婚,在程序上安排冷静期,也是国外的通常做法?
1、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