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限定,隶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应该由夫妻共有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能够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有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有商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一。夫妻两方依《婚姻法》的限定,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二。未经夫妻商量一致,私行资助与其无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未经夫妻商量一致,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决裂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欠债方失踪、丧命,均由其个人承受,另一方无偿还义务,当然,如果后来两方增加商定的,按其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