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电存款人银行卡遗失后被他人从柜员机上转走巨款,存款人状告银行要求赔偿,在一审败诉后存款人不服判决而上诉。近日,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银行方面负有特定义务,应如数赔偿存款人损失及相应利息。存款当事人张某诉称,1998年她在厦门建设银行某分理处开立一张银行储蓄卡,后该卡丢失,其向银行办理挂失并于2000年申请补办一张新卡。2002年11月25日,张某查询该卡存款余额还有65046.78元。2002年11月28日,张某银行卡内存款在一商场柜员机上被6次转账共转出60000元及5次取现计5000元。同年12月24日,张某向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初步认定该案系金融凭证诈骗案。随后,在向银行方面索赔未果情况下,张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庭审中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存款是被人用伪卡冒领的事实,只是陈述警方对案件的定性。鉴于讼争存款是在柜员机上凭密码支取的,张某作为该密码唯一知情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用伪卡冒领情况下主张银行方面赔偿,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则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后认为,银行与张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警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事实分析,可以推定张某对于其账户里的存款被领走并没有过错。银行作为保管方,负有对储户存款谨慎保管的特别注意义务,由于存款处于保管方控制下,保管方对证据材料具有单方性隐蔽性,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未能证实存款人张某有过错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银行应当赔偿张某现金存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撤销原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