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3条对非法采矿罪规定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中可知,非法采矿罪并未限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非法占有、非法获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不论是何种目的,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