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育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可经过申请,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免费发给生育证,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准生证;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