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合法产生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显得异常重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寓居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织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询问;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训练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人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解决委托投票手续;(十
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
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
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
四)受理申述,处置选举纷争;(十
五)解决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