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钱比欠债多,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8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先看下法条怎么说。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钱足够,权利有保障的还是可以优先领取,所以以后大家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
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个88条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给予了他明确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这一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点中的“尚在经营”判定的标准就是没歇业,这个歇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当然,还有两种情况也等同于歇业:一是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二是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本院执行的债务,无法清偿其他法院已为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不属于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足以清偿的意思是不只限于单个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指这个被执行人自己的所有法律已确认债务。
这一块虽然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相信在不久得将来,法律会对这一块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