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货币是一种物,并且是受犯罪行为对之施加影响的物。它是否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有观点认为,假币是犯罪行为滋生之物,不属于犯罪对象。理由是:其
一,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事物,必须是能够体现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事物。只有真货币才是可以承担货币管理制度的表现,国家正是通过对货币的印制、发行、分配等手段,建立起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的;其
二,假币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假币不能成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并不表现为对假币的管理。不同于第一种观点,《犯罪现象研究》作者认为,假币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所谓行为对象,是指“界定构成要件行为所要求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者物”。它与犯罪对象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与犯罪客体具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而行为对象是说明行为的,它与犯罪客体无现象与本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