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归案后,其家属从浙江千里迢迢赶到深圳向受害公司表示道歉,并且与受害公司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总共退还并赔偿受害公司共计133900元,已经弥补了受害公司所有损失,受害公司亦已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虽然上述规定是针对盗窃罪,并非是本案的职务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