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你所说的逮人可以包括拘留和逮捕,拘传的日期依法不超过12小时,因此严格来说我认为算不上逮人。拘留和逮捕的时间就比较长了。逮捕的话检察院只有批准的权利,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是检察院)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但是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可能也是你所说的逮人)
因此严格来说我认为拘传算不上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