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另外,寻衅滋事罪本身又是一个口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罪存在交叉与重合。客观上为律师有效辩护预留了较大空间。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三、辩护要点。
本罪与治安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