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决定判处刑罚的轻重,具体讲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得惩罚。
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对“醉酒驾驶”不区分后果和情节,一律判罪入刑,既增加惩治犯罪的社会成本,又可能对涉案当事人的改造造成不良影响,脱离了社会实际情况。
三、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立法精神。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铸就又一道更好的法律防线,形成长效防治机制,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的上升势头,国家必须本着从现实生活出发的精神,适时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有关“醉酒驾车”的专门刑事立法,并完备其实施细则,包括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区分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
一、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现在普遍采用“醉驾”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罪,在此不予讨论。基于人的体质和各种特殊情形,80mg/100ml以上的酒精含量在不同人身体中产生的反应是不一样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同,带来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更大。因此可以将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处罚标准细化,如:将80mg/100ml-120mg/100ml作为一档、将120mg/100ml-160mg/100ml作为一档、将160mg/100ml以上作为一档。并综合考虑特殊情形,在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处罚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