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
1.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缴纳,起点金额为1000元;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由市局批准。
2.保证人担保的,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4.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得同时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