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刘某说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孩子是自己的,与李某无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与生俱来、无法分割的。
对于李某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具体说来,有一下几种情形:
第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