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以下情况:
1、挪用公款,金额200万,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有期徒刑。如果他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没有将其归还,则可判处监禁。
2、挪用200万公帑进行个人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10年或者无期徒刑。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不要归还他们。
3、挪用公款200万元,逾期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他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没有归还他们,则不少于10年或终身监禁。
注意:不同省份的标准具体数量与参考标准不同。被判刑的案件数量由法院根据量刑情况,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确定。
例如,那些盗用救灾,紧急救援,防洪,优惠,扶贫,移民和个人救济的资金和材料的,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