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已经批捕,公安机关应继续侦查,但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二个月,届时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在检察院起诉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届时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
侦查阶段人一直在看守所,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家属或者委托人及本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