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没有批捕权,逮捕是我国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但是逮捕的适用对象是未经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公民,属于“预支的正义”.所以,逮捕措(略)与否,同时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批捕权是一项程序性裁判权,它归属于谁来行使,直接影响到逮捕权运用妥当与否.在我国,法律规定将批捕权归属于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批准逮捕的权力归属于法院行使的作法是不同的.在我(略)理论界,对于批捕权配置的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着多派不同的学术观点.本文从对批捕权含义、本质的分析出发,结合对几派主要观点的分析,在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略)在远期应归属法院行使,但暂时还需维持由检察机关行使,并需对其强化权力制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