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 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更不能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也不能先期执行。第三,逮捕属于程序的范畴,刑罚属于实体范畴,二者所适 用的法律,适用的条件,决定的机关以及程序都有严格区别。第四,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虽然可以折抵刑期,也只能在其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才能进行。其次,逮捕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逮捕,还可以防止其自杀,避免来自被害人以及其他的侵害。促使被逮捕者对自己的行为有个正确认识,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